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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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59號原告甲○○住屏東縣○○鄉○○路○○號訴訟代理人 蔡函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8,94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