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調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調字第167號聲請人 江亭慧 代理人 陳義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而相對人於同年月17日來函表示無調解意願,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