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0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2009號原告 謝以倫 戶籍地:新竹縣○○鎮○○里○○○街00號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表明下列事項:
⒈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
⒉如係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竹
監裁字第50-A04Q3D1A0號裁決書,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吳季娟 (所長)。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