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七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