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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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抗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抗字第537號抗告人甲○○即受處分人
樓之2上列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所為裁定(九十六年度交聲字第五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而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認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後,提起抗告,然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於接受本件裁定後七日內補正,逾期駁回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廿三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