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文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2年9月21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81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需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6月1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66622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046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芯卉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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