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3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駿豪 、 陳永德 、 梁桂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