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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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李東融 債務人 羅智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債權人請求民國10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之利息部分,因利息起算日尚未到期(即民國107年3月2日),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其餘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智平│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6年│按年息9.27%計│││149398││5月2日起│6月1日止│算之利息│││元│├──────┼──────┼───────┤││││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7年│按年息11.124%│││││6月2日起│3月1日止│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