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胡錦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旻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楊旻叡所有坐落桃園市○鎮區○鎮段○○○○號土地及6675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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