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債務人 吳宜家吳麗玉 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表示曾經債務協商成立,嗣後毀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聲請人需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始得聲請更生,故請詳細說明原協商成立之還款條件、毀諾之正確時間、毀諾之原因(即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困難),並就毀諾原因提供相關事證及毀諾當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供參。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一致性方案申請書,似已向臺北富邦銀行洽辦「毀諾後個別一致性協商」程序,請說明該銀行洽辦之承辦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協商內容及結果?又聲請人是否有將該銀行提供之條件詢問其餘債權人是否比照辦理?及此次協商如不成立,請說明不成立原因為何?並陳報協商時各債權人業已告知之債權額。
三、依消債條例之規定,債務人需據實陳報聲請前二年(即102年2月至104年1月止)之收入、支出及財產狀況,惟聲請人關於收入部分僅記載103年6月至104年2月之收入,部分期間未予載明。及聲請人雖記載無財產,惟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開立銀行帳戶之存款、購買之保險契約或股票等均屬有價證券,應列入財產,請再予查明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補正財產資料到院,否則如經本院查獲最近二年之收入、支出及財產有未據實說明情況,亦未提出相關文件,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規定,得駁回本件聲請。
四、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及103年度任職於進財紙器廠迄今之每月薪資之本薪、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勞健保費等各為若干或提出每月薪資單供核(請據實詳載,否則本院另發函任職單位查詢),並應提出個人投保勞工保險紀錄到院。另聲請人提出之102年度所得稅清單,曾於台南市農會受領薪資給付及直銷事業之獎金,請說明任職台南市農會之期間、薪資、離職原因?加入直銷事業期間?目前是否仍有從事直銷事業?並應提出最近二年從事直銷事業之獎金或佣金等所得。
五、聲請人請說明目前同住家屬人員之稱謂及人數?居住房屋為何人所有?配偶是否有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之扶養費用?如有,配偶分擔之方式及比例為何?如無,亦請說明配偶無法分擔上開必要支出之原因?
六、請說明配偶 楊國林 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並請提出配偶楊國林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租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八、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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