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787號聲請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 賴錦堂黃淑美 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之本院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18年聲字第307號、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即原告於本件起訴狀及附表,誤將基隆市○○區○○段○○○○○○○○○○號土地面積錯載為21,955.00平方公尺【現為基隆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面積21,955.00平方公尺)及因分割增加基隆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面積34.00平方公尺)】,致聲請人無法執本案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請求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將本案判決如本裁定附表一編號⑦所示之內容,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之所示。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原起訴請求:「㈠相對人即被告賴錦堂、黃淑美
就基隆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及同段00000-000(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為崇法街135巷3弄7號之房地,於民國94年12月6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95年1月19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相對人即被告黃淑美應將前項房地於95年1月19日向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以95年基信字第006090號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參見本院卷第4頁之起訴狀所載),嗣則提出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卷第104頁至第120頁),更正其訴之聲明為:「㈠相對人即被告賴錦堂、黃淑美就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建物(即本案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建物;下同),於94年12月6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95年
1月19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㈡相對人即被告黃淑美應將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建物於95年1月29日向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以95年基信字第006090號辦理之所有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參見本院卷第99頁至第
103頁之民事聲請狀暨附其附表、本院卷第140頁之言詞辯論筆錄所載),此首經本院核閱本案全卷確認無訛。
㈡其次,對照本院職權函調系爭不動產於95年1月19日以夫妻
贈與為原因而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全部資料(本院卷第50頁至第76頁),及聲請人更正後之聲明(參見前揭㈠所述)暨其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卷第104頁至第120頁),亦明確可知:基隆市○○區○○段○○○○○○○○○○號土地,「經地政機關逕為分割前」之面積雖為21,989.0
0平方公尺,然因地政機關分割增加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4.00平方公尺,致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減縮為21,955.00平方公尺;且聲請人本件起訴請求裁判之客體,僅止「地政機關逕為分割後」之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1,955.00平方公尺,詳如本裁定附表一編號⑦之所示,而「不包括」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4.0
0平方公尺。基此,本院乃依循聲請人更正後之聲明(即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判決撤銷相對人即被告賴錦堂、黃淑美就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建物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暨命相對人即被告黃淑美將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建物於95年1月19日向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以95年基信字第006090號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從而,本案判決如本裁定附表一編號⑦所示之內容,既與本院原來之意思相符而無顯然錯誤之可言,亦與聲請人所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相合而不生漏判之問題。至聲請人狀紙漏列「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4.00平方公尺」,導致本院因受其聲明拘束而未能就此一併裁判乙情,尚非聲請人事後具狀更正、追加所得補救,亦非聲請人所得恃以聲請本院更正判決之事由(按:此部分應由聲請人另訴請求方為正辦)。
㈢從而,旨揭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一、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①│基隆市○○○區○○○段│×│0000-0000│道│4,320.75│10000分之27│所有權人:黃淑美│├──┼───┼────┼───┼───┼──────┼─┼─────┼──────┼────────┤│②│基隆市○○○區○○○段│×│0000-0000│道│501.00│10000分之27│所有權人:黃淑美│├──┼───┼────┼───┼───┼──────┼─┼─────┼──────┼────────┤│③│基隆市○○○區○○○段│×│0000-0000│道│25.00│10000分之27│所有權人:黃淑美│├──┼───┼────┼───┼───┼──────┼─┼─────┼──────┼────────┤│④│基隆市○○○區○○○段│×│0000-0000│道│106.00│10000分之27│所有權人:黃淑美│├──┼───┼────┼───┼───┼──────┼─┼─────┼──────┼────────┤│⑤│基隆市○○○區○○○段│×│0000-0000│道│0.25│10000分之27│所有權人:黃淑美│├──┼───┼────┼───┼───┼──────┼─┼─────┼──────┼────────┤│⑥│基隆市○○○區○○○段│×│0000-0000│道│48.00│10000分之27│所有權人:黃淑美│├──┼───┼────┼───┼───┼──────┼─┼─────┼──────┼────────┤│⑦│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21,955.00│10000分之27│所有權人:黃淑美│├──┼───┼────┼───┼───┼──────┼─┼─────┼──────┼────────┤│⑧│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7.00│10000分之27│所有權人:黃淑美│├──┼───┼────┼───┼───┼──────┼─┼─────┼──────┼────────┤│⑨│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39.00│10000分之27│所有權人:黃淑美│├──┼───┼────┼───┼───┼──────┼─┼─────┼──────┼────────┤│⑩│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18.00│10000分之27│所有權人:黃淑美│├──┼───┼────┼───┼───┼──────┼─┼─────┼──────┼────────┤│⑪│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182.00│10000分之27│所有權人:黃淑美│├──┼───┼────┼───┼───┼──────┼─┼─────┼──────┼────────┤│⑫│基隆市○○○區○○○段│×│0000-0000│道│10.00│10000分之27│所有權人:黃淑美│├──┼───┼────┼───┼───┼──────┼─┼─────┼──────┼────────┤│⑬│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1,868.00│10000分之27│所有權人:黃淑美│└──┴───┴────┴───┴───┴──────┴─┴─────┴──────┴────────┘┌──────────────────────────────────────────────────┐│二、建物│├──┬─────┬───────┬────┬────┬─────┬─────┬───┬───────┤│││││建物式樣│建物樓層及│附屬建物用│權利│備考││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總面積(平│途及面積(││││││││材料及房│方公尺)│平方公尺)││││││││屋層數│││範圍││├──┼─────┼───────┼────┼────┼─────┼─────┼───┼───────┤│①│00000-000│基隆市信義區崇│基隆市信│鋼筋混凝│樓層:一層│用途:平台│全部│所有權人黃淑美││││法街135巷3弄│義區 福祿 │土造/5層││││││││7號│段0002-││----------│----------│││││││0037地號││面積:82.4│面積:8.61│││││││││2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三、聲請人聲請更正之內容│├──┬───────────────────────┬─┬─────┬──────┬────────┤│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⑦│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21,989.00│10000分之27│現為基隆市信義區│││││││││││福祿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面│││││││││││積21,955.00平方│││││││││││公尺)及因分割增│││││││││││加基隆市信義區福│││││││││││祿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面積│││││││││││34.0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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