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居住安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陳士清 被告 卓修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居住安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不得於夜間10點後,在系爭12樓房屋內為搬動傢俱、丟擲物品、甩門、跑步等行為,製造低頻噪音,妨害原告居住安寧」等語,堪認本件原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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