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75號原告宏鑫團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萬4,948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