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64號抗告人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玉雪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抗告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秦千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