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37號抗告人 張家倫 即 煜欣 工程行相對人 劉昌盛 即昌盛製材工廠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貨款,伊已付清,並經刑事以無罪為不起訴,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10年3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經原法院於同年4月13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26、128頁),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140-144頁),其上訴自非合法,則原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於法並無不合。至於抗告意旨所稱,核屬抗告人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之爭執,與原裁定因抗告人未繳裁判費而駁回其上訴訟無涉。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趙雪瑛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