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俊賢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俊賢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6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678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37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51號函及所附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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