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九0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0四五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九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本院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卅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泉
法官蔡名曜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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