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九八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兩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聲請回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本案聲請人自訴書記官張毅涉嫌偽造文書罪乙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開庭時, 朱樑 法官曾稱「告書記官:::之人都不會有好的下場。」等語,已預設不利於被告之立場,實有偏頗之虞,為此聲請朱樑法官迴避云云。
三、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而所謂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此最高法院則著有判例(一八抗一四九號、一九抗一○六號)可循。
四、本件聲請意旨係對於法官之訊問有所不滿,並非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法官迴避,即與規定不合,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黃日隆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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