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訴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古金男
法官沈應南法官張祺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