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蔡蘇美香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 黃山田 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此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另提出準備書狀(起訴狀)一件,並附繕本一份到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