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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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陳添貴 被告 賴謙文
鄧素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又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僅經送達代收人按捺指印,未經原告簽名或蓋章,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蔡妮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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