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 賴韋銓 被告 賴清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856,44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陳卿和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