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楷崴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林楷崴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楷崴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漏載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