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06號上訴人 蔣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嘉義縣種苗生產合作社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繳納;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應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所明定,未據上訴人委任,今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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