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8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明鴻 住彰化縣○○鄉○○村00鄰○○路000巷00號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清信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20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吳明鴻(下稱上訴人)上訴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曾清信(下稱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對上訴人有何侵權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50號判決),依照上述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所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淑芬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