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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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達奇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75,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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