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于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于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于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845號、99年度聲字第922號,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6年11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146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6年6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4月26日,有該署103年1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