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怡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11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OOo商標之皮夾壹只沒收。
理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次按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09號被告王怡婷商標法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期滿。扣案之物(詳102年度紅保字第2648號),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王怡婷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110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6月1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3年6月17日期滿,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OOo皮夾1只,係仿冒000000000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O」商標圖樣之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認在卷(見偵查卷第4頁、第5頁、第24頁、第25頁),核與證人即OOOOO公司鑑定人員OOO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OOO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查扣物估價表、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蒐證照片4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附卷足稽(見偵查卷第6頁至第8頁、第10頁至18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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