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岳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岳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鍾岳勲因詐欺、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1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四、六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7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5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6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附表受刑人鍾岳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有期徒刑3月(共│有期徒刑4月,如│││19罪),如易科罰│8罪),如易科罰│易科罰金,以新臺│││金,均以新臺幣│金,均以新臺幣│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4日│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2日│││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7日││││107年12月7日│107年12月8日││││107年12月9日│107年12月12日││││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13日││││107年12月12日│107年12月16日(││││107年12月13日│3次)││││107年12月14日(2│││││次)│││││107年12月15日│││││107年12月16日│││││107年12月17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20日(3│││││次)│││││108年3月9日或3月│││││10日│││││108年3月24日│││││108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緝字│署108年度偵緝字│署108年度偵緝字│││第374號等│第374號等│第13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40│109年度訴字第140│109年度投簡字第││事實審││號│號│523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2日│109年9月22日│109年11月3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40│109年度訴字第140│109年度投簡字第││││號│號│523號││判決├────┼────────┼────────┼────────┤││判決│109年10月30日│109年10月30日│109年12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3月7日│108年11月21日至│││││108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緝字│署109年度偵字第│││31580號│第196號│64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沙簡字第│109年度易字第528│109年度簡字第││事實審││675號│號│1189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30日│109年12月23日│110年1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沙簡字第│109年度易字第528│109年度簡字第││││675號│號│1189號││判決├────┼────────┼────────┼────────┤││判決│110年1月25日│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