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324號上訴人 王愛祥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被上訴人永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許博渝 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被上訴人 沈佩穎
王婉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