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昱祥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昱祥犯過失販賣禁藥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及應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含有「Nicotine」成分之物品』應更正為『含有「Nicotine」(即 尼古丁 )成分之物品』,『應注意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具有該成分之藥品』應更正為『應注意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販賣具有該成分之藥品』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知悉其所販賣之藥品係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為成立要素,若行為人欠缺此項主觀之要素者,除其行為符合同法第83條第3項過失罪之構成要件,應依該過失罪名論擬外,尚無成立明知而販賣禁藥罪之餘地。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劉昱祥有「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之主觀犯意,當不構成同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
三、按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常具有反覆、繼續的特性,此等反覆實行的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行為人是否出於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而本院向來之見解,既認販賣、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立法者在預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上,並無以反覆實施,始能成立該罪的意旨,非屬「集合犯」;本諸同一法理,藥事法中之輸入禁藥罪、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販賣禁藥罪、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等,同非屬立法者預定為「集合犯」之犯罪類型,尚無因其構成要件中有「販賣」或「輸入」2字,或各次販賣或輸入之時間接近,而異其說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0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88號判決意旨亦相同)。經查,被告雖前因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偵字第3090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6910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下稱前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12月15日(尚未屆滿)。然核前案緩起訴處分所載刊登販賣禁藥廣告時間為109年3月2日,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刊登販賣禁藥廣告時間則為109年7月,時間相隔至少3個月餘,難認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且前案緩起訴處分所涉產品名稱為「《9527vape》鹽師傅鹽油煙油小煙、非鹽博士鹽語將軍vgod」,售價為每盒新臺幣(下同)399元,本案所涉產品名稱為「《9527vape》生命之樹VCT、原味煙草、西瓜刨冰、小煙油、鹽油、非vgodjuulmnfku將暈、鯊克」,售價為每盒650元,可見前案緩起訴處分所涉產品及售價皆與本案不同,尚難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自無接續犯而為實質上一罪關係,被告犯意應屬有別、行為亦有殊異,彼此間應為數罪,要難認屬同一事實之同一案件,復不具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應注意且能注意尼古丁屬禁藥,卻疏於注意,而於網路上販賣營利,影響主管機關對於禁藥之管理,實屬不該。被告仍知坦承本案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述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與大規模販賣禁藥之情形相較,其犯罪之情節尚非至惡,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本院為使被告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強化其法治之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主辦之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內應付保護管束;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執行宣告刑,附此敘明。
六、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尼古丁於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前述「《9527vape》生命之樹VCT、原味煙草、西瓜刨冰、小煙油、鹽油、非vgodjuulmnfku將暈、鯊克」產品,既由被告販賣後郵寄與買家,即非被告所有,爰無庸為沒收之諭知。又上開產品販售之金額即650元未經扣案,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薛美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151號被告劉昱祥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6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昱祥應注意含有「Nicotine」成分之物品,為人體使用後,具有一定療效,足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該成分屬藥事法第6條所定之藥品,且應注意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具有該成分之藥品,而依其智識程度及當時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事前未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其購入之「《9527vape》生命之樹VCT、原味煙草、西瓜刨冰、小煙油、鹽油、非vgodjuulmnfku將暈、鯊克」等產品,含有「Nicotine」西藥成分,應以藥品列管,且尚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不得擅自陳列販賣,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而其基於過失販賣上開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間,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PChome」拍賣網站,以暱稱《vapeman9527》之名義、新臺幣(下同)650元之價格,刊登販售上開含有「Nicotine」西藥成分之禁藥,而販賣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復以超商郵寄之方式,將上開禁藥寄送與此人。嗣經民眾檢舉,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9年7月21日上網瀏覽、下載該網頁,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劉昱祥於偵訊之供述。
2、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0月12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90111288號函、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9年10月5日H109D00180號檢驗報告、申請單、「PChome」拍賣網站拍賣資料、相片及7-11超商繳費資料。綜上,被告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因過失犯販售禁藥之罪嫌。扣案物品及犯罪所得之物,請依藥事法第88法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檢察官黃秋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郭孟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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