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告乙○○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