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三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準強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江泰章法官凃裕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