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329號
原告丁○
樓之原告丙○
樓之原告甲○○
樓之共同法定代理人戊○○
樓之被告乙○○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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