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2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同上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告 彭光權
告 彭生甫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