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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