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名 王德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一四七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原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宣判,原告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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