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午○○○○○○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代理人子○○相對人即債權人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壬○○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相對人即債權人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未○○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第1至3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500元;第37至72期每期清償12,000元,總清償金額為702,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8.28%,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1司執消債更16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有固定收入,其平均每月所得扣除勞保費及健保費後,約為25,654元(計算式:3215330000000000=25654,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薪資表及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
三、經查:㈠債務人之父謝○津(00年生)每月領有老年年金3,000元,
並由債務人及其3名兄弟姐妹共同扶養,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父之費用為1,811元〈計算式:(0000000000)÷4=1811〉。又債務人現居住於其父所有之房屋,其陳報上開扶養其父之費用加上租金補貼,每月共須支出5,00
0元,並未逾一般租金支出,尚屬合理。㈡債務人與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謝翔○(00年0月生)、謝鎮
○(00年00月生),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依上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2子之費用為10,244元(計算式:10244×
2÷2=10244);又於104年4月債務人之長子年滿20歲後,債務人對其無須負擔扶養義務,則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次子之費用即為5,122元(計算式:10244÷2=5122);另於105年11月債務人之次子亦年滿20歲後,債務人對其子即均無須負擔扶養義務,則無應支出扶養其子之費用。
㈢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第1期至第36期更生方案之
清償金額、應負擔扶養其父之費用及租金補貼後,僅餘13,154元(000000000000000=13154),需供作債務人本人日常生活所需及扶養其未成年子之費用,已低於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加計上開債務人須支出扶養其子之費用10,244元或5,122元,共計20,488元或15,366元(計算式:10244+10244=20488或10244+5122=15366),而無浪費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36期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另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第37期至第72期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應負擔扶養其父之費用及租金補貼後,僅餘8,654元(0000000000000000=8654),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亦已低於上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而無浪費可言,亦堪認其更生方案第37期至第72期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36期,每期(月)7,500元;第37至72期,每期││(月)12,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8.28%││5.債務總金額:8,479,015元。││6.清償總金額:702,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第37至72│6年清償總│││││36期每│期每期金│額│││││期金額│額││├──┼────────┼─────┼───┼────┼─────┤│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302,919│268│429│25,092│││股份有限公司│││││├──┼────────┼─────┼───┼────┼─────┤│2│戊○(台灣)商業│354,708│314│502│29,37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93,671│879│1,406│82,260│││股份有限公司│││││├──┼────────┼─────┼───┼────┼─────┤│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711,406│629│1,007│58,896│││有限公司│││││├──┼────────┼─────┼───┼────┼─────┤│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809,804│716│1,146│67,032│││有限公司│││││├──┼────────┼─────┼───┼────┼─────┤│6│勞工保險局│30,402│27│43│2,520│├──┼────────┼─────┼───┼────┼─────┤│7│台新資產管理股份│803,995│711│1,138│66,564│││有限公司│││││├──┼────────┼─────┼───┼────┼─────┤│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744,074│658│1,053│61,596│││公司│││││├──┼────────┼─────┼───┼────┼─────┤│9│金陽信資產管理股│231,221│205│327│19,152│││份有限公司│││││├──┼────────┼─────┼───┼────┼─────┤│10│立新資產管理股份│1,600,968│1,416│2,266│132,552│││有限公司│││││├──┼────────┼─────┼───┼────┼─────┤│11│歐凱資產管理有限│993,000│878│1,405│82,188│││公司│││││├──┼────────┼─────┼───┼────┼─────┤│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29,050│291│466│27,252│││股份有限公司│││││├──┼────────┼─────┼───┼────┼─────┤│1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44,501│305│488│28,548│││股份有限公司│││││├──┼────────┼─────┼───┼────┼─────┤│1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229,296│203│324│18,972│││股份有限公司│││││├──┼────────┼─────┼───┼────┼─────┤│總計││8,479,015│7,500│12,000│7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