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94年12月2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