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國字第1號上訴人 林仰平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7月20日104年度上國字第1號裁定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