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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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17號原告松林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仕銘 原告 朱永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黃玥彤 律師
林立捷 律師被告 廖沛渝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複代理人 何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