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進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進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經檢察官詢問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刑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意願,受刑人回覆表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佐,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行,除編號5外,其餘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間隔、責任非難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兼衡附表編號1至11所處之刑,前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編號12至14所處之刑,前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15至19所處之刑,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號、第1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信全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判決案號判決確定日期(民國)曾定應執行刑備註1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月1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23號109年6月2日前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70號2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月31日同上同上同上3竊盜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2月3日同上同上同上4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7月108年10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68號109年8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221號5幫助犯恐嚇取財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沙簡字第518號109年10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896號6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5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沙簡字第572號109年11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884號7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5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沙簡字第572號109年11月10日同上8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1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750號109年11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076號9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1月27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28號109年11月12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896號10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1月29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28號同上同上11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2月4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71號110年2月2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2號12竊盜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月23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22號110年3月29日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04號13竊盜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14竊盜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1日同上同上同上15竊盜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號、第138號110年5月7日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29號16竊盜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1日同上同上同上17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1日同上同上同上18竊盜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5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19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5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20竊盜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2月6日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79號110年6月2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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