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48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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