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永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記錄表足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所示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附表編號4所示為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均屬故意犯,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與附表編號2、3、4所示犯行之罪質不同,各罪之犯行最長間隔時間約5個月、受刑人目前21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曾定過應執行刑之折算比例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2年(2次)犯罪日期109年10月4日①109年12月16日②109年1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7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88、14037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215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苗交簡字第92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5日111年8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苗交簡字第92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8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2日111年11月1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98號(已執畢,此部分檢察官於執行時應予扣除。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81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9年12月21日110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88、14037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21520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8日111年12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86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08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16日112年1月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81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