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原告甲○○
丁○○丙○○乙○○戊○○己○○庚○被告辛○○○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豐年 被告壬○○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三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