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594號聲請人 林陳双 相對人 程國忠 相對人 吳怡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全部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業於民國105年7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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