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80號聲請人 林春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江秋萍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江秋萍(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街○○○巷○○弄○○號)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江秋萍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江秋萍(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街○○○巷○○弄○○號)為聲請人林春綢之女,江秋萍於民國97年10月10日國慶假期參加登山隊,攀登南橫向陽山嘉明湖,不料翌日(11日)在登山途中失蹤,雖經多次入山搜尋迄今仍無蹤跡,其生死不明至今7年以上,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5年1月27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暨家事裁判公證書附卷可稽,現6個月之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江秋萍死亡之裁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江秋萍於97年10月11日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將上開裁定於105年1月27日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暨家事裁判公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江秋萍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江秋萍自民國97年10月11日失蹤,計至104年10月11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