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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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14號聲請人 劉功超 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建輝 、 王劉麗芬 、 蔣茂癸 、 蔣丞濠 、 蔣怡萍 、 蔣薏蓮 、 蔣千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劉建輝之監護人蔣茂癸於105年5月23日死亡,請補劉建輝之監護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