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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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793號債權人 施昌甫 代理人 施議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招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蔡招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補其釋明資料。
(因所提支票影本無法判斷蔡招龍為本件債務人,請補其它釋明)㈡請補有無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因所提之委任狀未圈選是否有特別代理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