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